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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武強兵離不開科學制度保障

來源:中國軍網-解放軍報作者:馬衛防責任編輯:于雅倩
2020-07-16 04:35

精武強兵離不開科學制度保障

■馬衛防

●縱覽中國五千年歷史,以制度精武強兵是所有興盛朝代共同的特征。

徜徉中華五千年,曾有不少“橫掃千軍如卷席”的國富兵強時代。盡管不同時期國富兵強的內涵會因歷史條件的局限而有所不同,但都有一個共同點,那就是以制度精武強兵。實踐表明,國富兵強時代的開啟,離不開制度的推動;國富兵強時代的維系,離不開制度的保障;國富兵強時代的衰落,也與制度廢弛密切相關。歷史反復證明,只有制定了建軍治軍的科學制度并加以認真落實,國富兵強時代才能得以開創和維系。察古鑒今,古代精武強兵治軍經驗對于今天我們全面推進依法治軍,仍然具有借鑒意義。

善立制度于軍,則軍治。戰國時秦國精武強兵的實現,就和制度的完善密不可分。經過商鞅變法,秦國的舊制度被徹底廢除,經濟得到了快速發展,國力軍力越發強盛。東乘魏國馬陵之敗,盡收魏河西之地,與魏以黃河為界;又出函谷關侵凌韓魏與東周;東南筑商塞,奪武關,逼楚東徙。于是秦軍強勢冠于六國,侵凌中原,不可阻遏。

歷史告訴我們,軍事法規制度的制定要從自己的國情軍情出發,制定的法規制度要具有自己的特色。春秋戰國時期諸侯割據,競相爭霸,為自身立于不敗而不斷變法圖強。當時,各諸侯國為保障兵員和軍費來源,依據本國人戶與土地劃分特點來制定兵役與賦役制度,如齊國實行“參國伍鄙制”,晉國實行“作爰田制”“作州兵制”,魯國實行“作丘甲制”,鄭國實行“作丘賦制”等;而在軍隊編制制度方面,各諸侯國又依據自身步卒與車兵狀況各異而采取不同的編制,如齊國的編制序列為軍、旅、卒、小戎、伍五級,晉國的編制序列為軍、師、旅、卒、兩、伍六級,吳國的編制序列為軍、旅、卒、伍四級。盡管各國軍制條款不盡相同,但緊扣戰爭形態演變特點需要,最大限度發揮本國生產力水平,從而造就了春秋戰國時代波瀾壯闊的戰爭活劇。

善擇賢吏施法,則法威。制度既定,如何得到有效貫徹,選擇執行之吏就成為關鍵。誠如荀子所言:“法不能獨立,類不能自行”。再好的制度,如果沒有嚴厲的官員來執行,也很難收到預期效果。古代國富兵強的開創,與大批奉制守度的賢吏是分不開的。安史之亂前后,軍法軍令遭到破壞,藩鎮擁兵自重,軍吏枉法行私,大唐由盛轉衰。所以白居易感慨曰:“雖有貞觀之法,茍無貞觀之吏,欲其刑善,無乃難乎!”

歷史告訴我們,法治監督是司法公正的捍衛者,要以剛性、無畏為原則。法治監督,在中國古代稱作御史監察,這方面論述很多,歸納起來主要有三點:一是監察有法。從漢代的“六條問事”到清朝的《欽定臺規》,監察法不斷完善,成為中國古代軍事行政法規體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二是監察體制相對獨立。監察御史雖然官品通常不是很高,但他是皇帝的“耳目”,巡按諸軍時“小事立斷,大事奏裁”,可以直達“天庭”。巡按御史或定期或奉命專項巡按,成為糾正官邪、彈劾不法、督控諸軍吏的一項重要制度。三是監察官員的任職條件非常嚴格,要有文化素養,絕大多數是考試選拔;要有清廉剛正的品格,敢于不畏權勢履行職責。如明朝軍事監察法《糾劾官邪規定》對“構黨為非,擅作威福,紊亂朝政”的武將,要“不避權貴,具奏彈劾”。中國古代的監察制度,對于維持國家軍隊綱紀,彈劾違法軍吏,保持軍隊素質,起過積極作用。

善育吏卒知法守法,則法行。管子曰:“法者,天下之程式也,萬事之儀表也”。法是治國的標尺,是治軍的準則。法家主張“法莫如顯”,意思是法規制度要公開,以便天下官民吏卒知法守法。唐朝《兵部格》《兵部式》《衛禁律》《軍防令》制定頒布后,為了使執法官吏和士卒都能懂得法義,正確理解律文之規定,特別集國家博學碩儒共同制成了《唐律疏議》,疏解律文,以便吏卒知曉。我國古代還曾在營扎之所公布刑象之圖,向士卒宣傳法律。明太祖朱元璋為了使士卒知曉法律,特別制定了《律令直解》,他說:有了這本書,士卒可以“寡過矣”。歷史經驗證明,士卒知法守法是軍隊施行法治的廣泛群眾基礎和保證。

歷史告訴我們,軍事法規制度的內容要詳細具體。中國古代制定軍事法規制度有一個顯著特點,就是內容明確,在理解上不存在含糊、多解之義,從建軍的組織編制到日常的軍隊管理、軍事訓練再到戰時的出征作戰等都有內涵清晰的法度。如關于軍隊組織編制,《周禮·夏官司馬》規定:凡制軍,萬有二千五百人為軍,二千有五百人為師,五百人為旅,百人為卒,二十五人為兩,五人為伍。關于軍隊管理,宋《斗訟律》規定:“諸軍廂都指揮使至長行,一階一級全歸伏事之儀。敢有違犯者,上軍當行處斬,下軍及廂軍徒三年,下軍配千里,廂軍配五百里”。下級服從上級,一級管一級。關于軍事訓練,《周禮·夏官司馬》規定:春天演練戰斗隊形,夏天演練番號識別、宿營警戒及夜間動作,秋天演練隊列陣勢,并辨別旗物之用,冬天進行綜合性演練。關于出征作戰,《周禮·秋官司寇》《尚書·費誓》《史記·魯周公世家》等史籍、金文分別記載了“不從王征罪”“軍需不逮罪”“出征后至、不用命罪”“乏軍興罪”和“囂喧之罪”等。顯然,中國古時軍事法規制度的內容遵循了詳盡具體、操作性強的原則。

(作者單位:軍事科學院解放軍黨史軍史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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