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9月6日電 《中共中央關于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決定》提出“建立權責清晰、財力協調、區域均衡的中央和地方財政關系”,并就增加地方自主財力、完善財政轉移支付體系、優化共享稅分享比例等方面作出部署,提出明確要求。
中央和地方財政關系是政府間權責劃分的基本組成部分。改革開放初期,我國財政體制由原來的“統收統支”改為“分灶吃飯”,先后探索實行了多種形式的財政包干制。1994年,適應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目標要求,國家實施了分稅制改革,確立了中央和地方財政關系的基本框架。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高度重視政府間財政關系的調整完善,從國家治理的高度部署持續推進財政體制改革。基本完成主要領域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適時調整中央和地方收入劃分,逐步完善財政轉移支付制度,深入推進省以下財政體制改革。從實際運行情況看,財政體制的調整在增強中央宏觀調控能力、調動地方發展經濟的積極性、促進全國統一大市場形成等方面發揮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有力推動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國家財政實力也日益壯大。但也要看到,與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要求相比,現行財政體制還存在一些不相適應的地方。部分領域中央和地方財政事權劃分還不夠清晰,地方自主稅源不夠穩定,一些地方對上級轉移支付依賴程度過高,轉移支付激勵約束機制尚未完全建立,等等。
財政體制改革涉及面廣、利益觸動大、影響十分深遠,必須緊緊圍繞保持和增強中央調控能力,圍繞更好發揮中央和地方兩個積極性,圍繞促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統籌考慮多方面因素,加快推動建立適應推動高質量發展和推進中國式現代化要求的中央和地方財政關系。推進落實中,需要著重把握好“權責清晰、財力協調、區域均衡”3個方面的要求。
第一,權責清晰。遵循受益范圍、信息對稱和激勵相容原則,完善中央和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適當加強中央事權、提高中央財政支出比例。中央財政事權原則上通過中央本級安排支出,減少委托地方代行的中央財政事權。不得違規要求地方安排配套資金,確需委托地方行使事權的,通過專項轉移支付安排資金。規范中央和地方共同財政事權設置,探索建立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動態評估調整機制,健全事權和支出責任相適應的制度。
第二,財力協調。進一步完善地方稅體系,結合稅制改革穩步推進中央和地方收入劃分,優化共享稅分享比例。完善財政轉移支付體系,清理規范專項轉移支付,增加一般性轉移支付,提升市縣財力同事權相匹配程度。建立促進高質量發展轉移支付激勵約束機制。健全轉移支付定期評估和動態調整、退出機制。規范非稅收入管理,適當下沉部分非稅收入管理權限,由地方結合實際差別化管理。在清晰界定財政事權與支出責任的基礎上,通過優化政府間收入劃分和轉移支付結構,推動形成穩定的各級政府事權、支出責任和財力相適應的制度。
第三,區域均衡。我國幅員遼闊、人口眾多,東西南北差異大、各地發展不平衡。財力分配不能簡單看人均財政收支水平高低,需要根據不同地區所處發展階段、資源稟賦、公共服務提供成本等多方面因素,科學測算均衡調節。要遵循客觀經濟規律調整完善區域政策體系,研究完善差異化財稅支持政策,促進各區域發揮自身優勢持續做大財政經濟“蛋糕”。加強對履行特定功能地區的財政支持,增強其財政保障能力。通過完善財政體制安排,加大政策調節力度,有力推動區域協調發展,促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
同時,省以下財政體制是中央和地方財政關系的延伸,是政府間財政關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應繼續按照黨中央決策部署,深入推進省以下財政體制改革,優化省以下財力分配,使權責配置更為合理,收入劃分清晰規范,財力分布相對均衡,基層保障更加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