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防止新聞采訪侵犯當事人合法人格權
過去時常發生有人因媒體暴露其肖像和姓名而指控對方侵犯合法權益的事件?!睹穹ǖ洹酚?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對公民肖像權、名譽權等人格權的保護又作了進一步規定。那么,新聞媒體及采編人員,怎樣才能既尊重好、執行好法律對受訪人和當事人人格權益的保護,又能夠依法履行好新聞采訪和報道使命呢?
首先,應了解法律對保護公民肖像權和名譽權的具體規定。2021年1月1日起實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編,專門對公民人格權的保護作了規定,包括就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等權利,進行了法律保護規定。第991條規定:“民事主體的人格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害。”第1018條規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權,有權依法制作、使用、公開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肖像是通過影像、雕塑、繪畫等方式在一定載體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識別的外部形象?!钡?019條規定:“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肖像作品權利人不得以發表、復制、發行、出租、展覽等方式使用或者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第1031條規定:“民事主體享有榮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非法剝奪他人的榮譽稱號,不得詆毀、貶損他人的榮譽。”
這就是說,公民的肖像權、名譽權,是受法律保護的,當相關權益受到侵犯時,尤其是其肖像權被用作以贏利為目的、或者受到丑化、污損,或者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偽造等方式侵害時,當事人是可以依法追究侵權人責任并要求賠償的。
其次,應當掌握法律對新聞媒體依法采訪的特別規定。《民法典》第1020條規定:“合理實施下列行為的,可以不經肖像權人同意:(一)為個人學習、藝術欣賞、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在必要范圍內使用肖像權人已經公開的肖像;(二)為實施新聞報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三)為依法履行職責,國家機關在必要范圍內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四)為展示特定公共環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五)為維護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權人合法權益,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的其他行為。”
也就是說,新聞媒體為實施新聞報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可以不經當事人同意或授權。同時,國家機關履行公務、公益事業、其他單位或個體“為個人學習、藝術欣賞、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在必要范圍內使用肖像權人已經公開的肖像”,也是不構成侵權的。
再次,應明白依法合理使用他人人格權的法律限制。《民法典》第1024條規定:“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薄懊u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钡?025條規定:“行為人實施新聞報道、輿論監督等行為,影響他人名譽的,不承擔民事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捏造事實、歪曲事實;(二)對他人提供的失實內容未盡到合理審查義務;(三)使用侮辱性言辭等貶損他人名譽?!钡?033條規定:“除權利人明確同意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一)以短信、電話、即時通訊工具、電子郵件、傳單等方式侵擾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寧;(二)進入、窺視、拍攝他人的住宅、賓館房間等私密空間;(三)拍攝、錄制、公開、窺視、竊聽他人的私密活動;(四)拍攝、窺視他人身體的私密部位;(五)收集、處理他人的私密信息;(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
以上法律規定要求,新聞媒體及采訪人員在履行職務過程中,必須確保絕對客觀真實、必須尊重當事人私生活安寧、不得侵犯當事人身體的私密部位、不得收集當事人私密信息等。如果違反這些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對于當今眾多的個人公眾號、訂閱號、視頻號等自媒體,《民法典》雖然沒有作出明確說明,但依照民法典精神,可以基本界定,如果自媒體是以客觀傳播信息為目的內容,應當屬于媒體性質;如果是以表達觀點、立場和傾向評論的部分,則屬于個人行為,不屬于受法律規定保護的媒體和新聞報道,不得享受新聞媒體應當有的權利。而對于此種個人行為,《民法典》也有具體規定,第1027條規定:“行為人發表的文學、藝術作品以真人真事或者特定人為描述對象,含有侮辱、誹謗內容,侵害他人名譽權的,受害人有權依法請求該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行為人發表的文學、藝術作品不以特定人為描述對象,僅其中的情節與該特定人的情況相似的,不承擔民事責任?!?/p>
所以,自媒體在評論、分析、解釋新聞現象、新聞熱點、新聞事件中涉及到公民人格權益時,不得有不實之處、斷章取義、以偏概全等問題,更不得有侵犯行為,涉及到公民肖像權、名譽權的,須得到當事人同意或授權。
(作者單位:海軍原政治部)